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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08-07-18 10:27  文章来源: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义政发〔2008〕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不断适应外经贸发展新形势,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积极、合理和有效利用外资,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拓展外经合作领域,促进外向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国际性商贸城市建设进程,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引进境外日用消费品在市场销售。
  市场主办主体要积极培育进口市场,对在市场经营境外日用消费品的经营主体在商位安排、租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年进口10万美元及以上的市场经营主体,每进口一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下同),对外贸流通企业为市场经营主体代理进口日用消费品业务,年进口2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美元奖励0.03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对开展进料加工企业,按加工贸易进口额每美元奖励0.06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市场经营户、境外采购商实行公司化经营。市场经营户设立公司、境外采购商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有经营业绩的,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鼓励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和市场经营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经营户按其实际支付信用保险保费的50%予以补助,保费补助每个经营户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企业按实际支付信用保险保费的30%予以补助,企业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政府已发第106号抄告单《关于要求审定<关于鼓励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意见>的请示》)
  五、鼓励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提升海关管理类别。对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海关管理类别评定为AA级并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评定为A级并满一年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创出口品牌。获“中国出口名牌”的,奖励100万元;获“浙江省出口名牌”的,奖励5万元;获“义乌市出口名牌”的,奖励3万元。企业当年在出口国(地区)每注册一个商标奖励1万元,注册“马德里”商标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七、鼓励企业做强做大。企业年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保持增长5%以上的企业,按年进出口总额分列全市前十名的外贸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八、建立国际贸易促进和预警制度。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组织开展“两反一保”境内外培训、出口预警体系建设等,给予一定补助。支持企业积极应对贸易争端。对“两反一保”应诉、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申诉等,按企业实际发生相关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九、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建立专职招商团队,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全球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展招商。对合同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和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对投资现代物流、工业设计、研发机构、电子商务等重点现代服务业项目,注册资金在200万美元及以上,且外资按规定到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下同),给予投资者注册资金每美元0.05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本市企业利用房产、设备、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土地除外)或资金与外商合资、合作的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本市企业业主每美元0.03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本市企业与全球500强企业(上年度排名)合资、合作,其项目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且外资按规定到位并开工投产的,再给予本市企业业主50万元的奖励。
  (四)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实际租期1年以上,租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外资按规定到位并开工投产的项目,经认定,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每年每平方米2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十、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走出去”。
  (一)对已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的企业,当年赴境外投资生产性项目,每个项目投资额在10万美元—50万美元(不含)、50万美元—100万美元(不含)、100万美元及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当年在境外投资开设营销网络的,每家奖励5万元。
  (二)参加境外展(博)览会的企业或市场经营户,经市外经贸局确认,每个展位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市场经营户每届奖励不超过3万元。
  参加境外展览机构在境内组织的展(博)览会以及参加上级部门指令性境内外展览,每个展位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
  (三)开展境外工程承包的企业,营业额在200万美元-500万美元(不含),奖励3万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不含),奖励10万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开展境外工程设计业务,营业额在1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3万元;5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10万元。
  十一、企业年度享受财政的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并不超过企业年实际入库税收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新办企业除外)。
  十二、企业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1、环境保护不达标;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为重点安全隐患整改挂牌单位未完成整改;
  3、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4、未完成市政府确定的节能降耗减排目标任务的。
  十三、本政策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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