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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颁布
2009-03-19 15:03  文章来源:义乌市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于3月16日颁布,5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
新《办法》重申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新《办法》规定: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等项目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在未建交国家以及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等项目报商务部核准。
新《办法》明确要求,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境内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
新《办法》强调,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获得核准后,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对中小企业而言,新《伴法》的颁布,既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对境外投资行为规范、管理和服务内容更加具体和全面。(外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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